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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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393号之一
原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5554606173。
法定代表人:包金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第三人:王培忠,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王培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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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元生
审判员  张丽霞
审判员  毕洋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