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806号
原告:**1,1963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52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鑫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兴安盟鑫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1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梁鑫明
人民陪审员 孙佰全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