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兴安盟鑫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806号

原告:**1,1963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52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鑫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兴安盟鑫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1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梁鑫明

人民陪审员  孙佰全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