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远宝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益民西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明远宝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1706-01室。
法定代表人:香明元,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明远宝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荣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欣
审 判 员      张昊
审 判 员     王朋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春燕
书 记 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