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240。
法定代表人张巍。
被执行人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7层17021室。
法定代表人朱皓。
本院在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2.7452万元。本院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