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2-2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6071号
原告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240。
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7层17021室。
法定代表人朱皓。
原告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得万众公司)与被告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火奇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潘圆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兰、宋秀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得万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巍及委托代理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火奇天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已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长得万众公司起诉称,长得万众公司与久火奇天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如下:由长得万众公司为久火奇天公司提供序号为X3550M5的联想服务器60台,该设备单价77 000元/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 620 000元。交货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久火奇天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全款4 620 000元。如久火奇天公司不能按时付款,须按合同总金额的0.1%每日向久火奇天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罚款总金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长得万众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设备发往久火奇天公司,依法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9月16日,长得万众公司按照久火奇天公司要求,又向久火奇天公司提供了序号为90Y3901远程服务软件40个,货款计63\n000元。综上,长得万众公司共向久火奇天公司提供了4 683 000元的设备和软件,久火奇天公司却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久火奇天公司偿付货款4 683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3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久火奇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庭审中,长得万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计算机产品及网络系统集成供销合同,证明长得万众公司与久火奇天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2、送货单扫描件,证明长得万众公司将合同项下60台联想服务器送至久火奇天公司指定的收货地无锡市国际数据中心,久火奇天公司的员工陈俊康收到货物;
证据3、货物签收单,证明久火奇天公司的员工盛千恩收到长得万众公司提供的软件40套;
证据4、公证书,原告员工崇延磊和被告员工盛千恩、陈俊康及经办人赵翔之间的邮件往来,从崇延磊的邮箱中做的公证。证明久火奇天公司的员工盛千恩向长得万众公司员工崇延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久火奇天公司收到长得万众公司交付的60台服务器和40套软件;
证据5、电话录音,证明久火奇天公司确认已收货并投入使用,认可收到长得万众公司发送的律师催款函,却以各种理由不付款;
证据6、律师催款函,证明长得万众公司委托律师于2015年12月23日久火奇天公司发出催款函。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因久火奇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且长得万众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证据1、3-5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其公司虽未能提供证据2、6的原件,证据4、5可与该两份证据内容上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长得万众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长得万众公司与久火奇天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X《计算机产品及网络系统集成供销合同》,约定久火奇天公司向长得万众公司购买60台服务器,总货款为4 620 000元,交货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验收合格后,久火奇天公司30日内一次付全款4 620 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付款后长得万众公司向久火奇天公司提供17%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久火奇天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按合同总金额的0.1%每日向长得万众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5%。合同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长得万众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久火奇天公司交付了60台服务器,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久火奇天公司另交付了40套90Y3901软件,久火奇天公司收货后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4 683 000元。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得万众公司与久火奇天公司签署的《计算机产品及网络系统集成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长得万众公司按约定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久火奇天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长得万众公司要求久火奇天公司支付货款4 683 000元及违约金693 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久火奇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四百六十八万三千元及违约金六十九万三千元。
如果被告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案件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北京长得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久火奇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圆圆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
人民陪审员 宋秀荣
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