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内容,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利益,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原物,故本案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处,即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书记员  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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