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4406号
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人民法院立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7月26日,被起诉人孙夕庆将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厂牌型号:雷克萨斯3456CC)的小轿车驾离公司,并将车辆藏匿至今,未归还于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孙夕庆立即向起诉人返还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厂牌型号:雷克萨斯3456CC)的小轿车。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处,即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  姚苏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