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70487914A。
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执行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街东首高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8703029U。
法定代表人:刘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