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创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创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6177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二)。
法定代表人:翟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创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青年小区2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创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6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为:(2017)富佛诉保第00290号,担保金额为2646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3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合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