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02执异95号
案外人:许昌宏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照辉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许昌皓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胜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鼎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全顺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鼎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色织厂、许昌市第三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昌宏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许昌皓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9月27日举行公开听证。案外人许昌宏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许昌皓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许昌宏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许昌皓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许昌宏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许昌皓辰经贸有限公���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韩建设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