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

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1882号
申请人: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二七区苑陵街16号9层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人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5.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5.6万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