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1984号之一
原告绍兴上虞通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通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上虞通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通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计224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8元,由原告绍兴上虞通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剑英
书记员 黄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