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俞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72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俞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桂072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俞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双倍定金余额15万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同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目前没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俞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俞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就未受偿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       崇 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刘少珍
书记员 邓   婵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