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嘉诺晟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8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7层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宁市嘉诺晟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阳光新城二组团17#楼乐城天地商业街88、89、9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嘉诺晟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嘉诺晟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嘉诺晟通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菱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