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醴陵市易佳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易佳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81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颜 璇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