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2832号之二
原告:**,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等。
被告: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初,被告公司开始经营医用口罩,2020年5月,被告因自己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到原告处筹借原材料款98万元,并于2020年6月29日、12月2日分别向原告偿还了500000元和226748元,剩余253252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原材料款253252元。
被告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原材料产品的地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 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