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富祥服饰有限公司

湖南润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湖南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28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润**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2832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所涉及的合同的履行地在株洲市荷塘区,且相应的事实及其它的案件事实均在荷塘区,在荷塘区法院审理有利于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润**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无书面协议对本案管辖作出约定,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醴陵市,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选择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