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2号

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兴盛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95840N。

法定代表人:卢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19681822。

法定代表人:罗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兵、人民陪审员李大坤、李倩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宋兵、人民陪审员李大坤、罗明珍组成。2020年4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4月15日,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32元,由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兵

人民陪审员  罗明珍

人民陪审员  李大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