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9720号
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兴盛村*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号立案。原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