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财保185号
申请人:潍坊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道东南***栋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3459466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华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银座中心4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579128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申请人:**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309国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8064104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避免损失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潍坊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