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994号 原告:***,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被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309国道以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娟,济南**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