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994号
原告:***,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被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309国道以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娟,济南**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