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7352号
原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官庄街道***309国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淑娟,济南**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3日,住山东省济南市**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广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41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济南市**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府前街民泰路318号。
法定代理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区。
原告**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路桥公司)与被告韩作受、第三人**市广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通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高淑娟,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广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第三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均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通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不支付***自2020年12月起每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直到其丧失领取资格;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金通路桥公司与***追索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认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字【2021】第530号仲裁裁决错误,观点如下:一、***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与被告丈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仲裁称***生前参保单位为金通路桥公司,办公地点在**交通局,工资由广通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与事实不符,***虽挂靠我公司缴纳社保,但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仲裁自述,***生前办公地点在**交通局工资由**市公交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见我公司也不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综上,我单位非用人单位,也非用工单位,与被告丈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提起诉讼如请求事项。
金通路桥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裁决书一份,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三份,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社保缴纳明细表一宗。
***辩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提交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权益单一份,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继承审核表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村委证明一份,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微信群聊截图三份。
广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为**交通局开办,成立我公司的目的在于招工,招工后工人都予分流,都没有开工资,交保险,成立公司只是为签合同,没有实体,我公司现在是个空壳。我公司法定代理人***,现为原告金通路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工资由金通路桥公司发放。
广通公司未提交证据。
**交通局辩称,我单位与***无劳动关系,金通路桥公司与广通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我局与被告这个案件无关。
**交通局未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以上证据,双方经质证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系企业编制员工。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广通公司工作,2012年1月至2017年4月该公司给***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金通路桥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死亡,2020年11月23日该公司以参保单位身份给***的配偶***办理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申领手续。
3、***妻子系***,长女**、次女**。***于2020年11月12日去世前,其父母均已先后去世。***生前工作地点在**交通局,但人事劳动关系在金通路桥公司,由金通路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社会保险费用来源于**市广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工资亦由**公交公司发放。
4、**市广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唯一股东为**市广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市广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30日,开办单位为济南市**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唯一股东为山东通达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达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为济南市**区财政局。
5、***去世后,其遗属***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金通路桥公司、广通公司、**交通局为被申请人,主张遗属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仲裁部门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仲案字【2021】第531号仲裁裁决书,金通路桥公司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直至其丧失领取资格(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驳回***对**交通局、广通公司的仲裁请求。
金通路桥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一、***生前是否与金通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否享有其夫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资格。关于焦点一,***生前由金通路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死亡后该公司以参保单位身份给***的配偶***办理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申领手续的事实清楚。庭审中,该公司主张仅是给***代缴社会保险、不是实际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亦来源于**公交公司,工资亦是由**公交公司发放。庭审中,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广通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法人单位,没有员工在此发工资,不存在实体,其本人的工资也是由金通路桥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都是经由不同单位。本院认为,***的当庭**及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金通路桥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生前与金通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为***缴纳社保的费用来源于**公交公司,以及**公交公司为***发放工资的事实,可视为系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公交公司系**交通局所开办的广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交通局存在关联关系,即使***生前工作地点在**交通局,不在**公交公司,用工单位仍可视为是**公交公司。
关于焦点二,***系***的配偶,生于1964年11月23日,已满55周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直至其丧失领取资格(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每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自2020年12月开始支付(可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之前未支付的,可于本案生效月份内一并支付),直至***丧失领取资格(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市金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