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街老关村特1号(共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首执期间,因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或便于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2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增的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
2020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因冻结金额远小于案件标的,本院仅作冻结处理。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请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寄已被签收。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增的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91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8)鄂0191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