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乡老***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朱湖北省公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签收。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划拨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27.69元。
3、本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
4、申请执行人宏丰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代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0元后,本院将扣划的案款人民币12027.6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其于同日向本院出具收据。
5、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梅勇,告知其执行情况,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院终本。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发还的案款人民币12027.69元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仅作冻结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院终本此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9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8)鄂019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