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1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老关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邹运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0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2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与限制消费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通知被执行人直接或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悉报告财产令之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禁止实施法律所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在本院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在本院财产申报令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照该令要求如实全面向本院报告财产。
为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在作出限制消费令后,于2019年11月13日在办案系统将被执行人**、**实际登记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二、财产查明与控制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核查相关案件和询问申请执行人,本案在进入执行前的审理期间,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A×××××和鄂A×××××车辆两台,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保利心语21栋1单元16层01号房(湖081401512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300000元债务,并向本院提交了转账凭证。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股份、保险理财产品、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网络支付平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尚不能查询而被执行人可能登记或存放财产进行了核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下列财产进行了控制:
1、网络冻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财产内容

实冻金额

冻结截至时间

冻结顺位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1

中国工商银行1615账户

22022.60

20200807

首轮

2

招商银行7457账户

1014.25

20200807

首轮

3

中国农业银行2479账户

599.16

20200807

首轮

4

中国建设银行0028账户

991.39

20200807

首轮

5

中国银行CNY0账户

11893.69

20200807

首轮

6

中国银行60CNY0账户

6023.83

20200807

首轮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7

中国建设银行3065账户

478.98

20200807

首轮

8

中国民生银行7895账户

0

20200807

首轮

9

中国农业银行0917账户

0

20200807

轮候

10

光大银行9768账户

2227.21

20200807

首轮

11

中国农业银行0917账户

8450.03

20200807

轮候

12

广发银行0186账户

0

20200807

首轮

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A×××××和鄂A×××××车辆两台,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此外,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或未提交续冻、续封申请所导致的冻结、查封失效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财产处置情况
对上列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如下处置:
1、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冻结的银行存款,共计35783.62元,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金额较小暂不予发还,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时再领取;
2、对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表示正在与对方协商中,暂不予处置。
四、终本约谈情况
本案执行期间,于2020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将本案执行基本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查控、处置及其他措施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线索供本院走访核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或周边相关场所调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控制和处分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供本院核查。综上,本案已依法穷尽全部执行措施,而暂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各项实体和程序要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磊
人民陪审员  刘虹
人民陪审员  邵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