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与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195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5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堤街老关村特1号(共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4225M。
法定代表人:邹运义。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康,男,生于1985年7月5日,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丰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陈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只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妍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