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2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瑞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康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咸阳瑞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归还货款164059.2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本案执行费239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6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XXX**途锐牌汽车、号牌为陕AXXXX**比亚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2年6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DXXX**五菱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货款164059.2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399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卜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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