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康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执行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24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200000及利息,诉讼费15600元,执行费145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童宏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并及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名下有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S*****5)和秦都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S*****6),本院已依法查封(轮候查封)。另有宝马牌陕*****5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24执9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攀审判员赵军
审判员 赵 建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