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某某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异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县门街58号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渭河桥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佑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康文,该公司经理。
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陕0124执恢87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陕0124执恢87号之一裁定书,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于2021年7月28日再次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陕0124执恢353号,并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陕0124执恢353号结案通知书,该案已执行完毕,异议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建 峰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张    波
 
                 二0二一年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孟 彦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