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某某宇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73500141,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2105124X,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康文,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宇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4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485元,执行费12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对其银行、车辆、证券、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4执10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峰
                         审  判  员    张  楠
                         审  判  员    高  攀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