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1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效,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本院执行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24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案件款120万元及滞纳金;2、支付诉讼费15600元、执行费1455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义务亦拒绝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金融、房管、车管、证券等查询及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陕D*****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及房产一座已轮候查封外,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0700元进行了划拨,该案款已被(2022)陕0124执1351号及(2022)陕0124执恢394号两执行案件提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并对其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等强制措施决定,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其申请的权益暂时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24执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攀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