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滩。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2016)陕01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一、支付货款431536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9373元、执行费651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3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攀 审 判 员  赵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