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滩。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2016)陕01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一、支付货款431536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诉讼费9373元、执行费651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3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攀
审 判 员 赵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