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44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20号(原进出口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20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燕林元,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举,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案外人:**,男,出生于2009年10月2日,系被执行人***、**(曾用名***)儿子。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公司)、***、***、燕林元、**(曾用名***)、***、**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陕0802执44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282元、执行费254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公司)、***、***、燕林元、**(曾用名***)、***、**举、***、***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用名***)作为案外人**的监护人,主动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在榆阳区芹河镇天鹅海则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补偿款扣留、提取偿还本案所欠款项。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榆阳区芹河镇人民政府村级资金专户(账号:2710012701201000000604)的征地补偿款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开户单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03)。(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