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党卫红,**平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4489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信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该行营业部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榆林市正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原进出口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国程。

被执行人董国程,男,1984年3月20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5518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燕林元,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亚利,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党卫红,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鹏举,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治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平,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执行的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1030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7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7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均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802448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 仲 荣

                                 庞 兴 宇

 

 

                         二〇一十二十三

 

          王 毛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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