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佳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616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秦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佳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湾花园26幢丙单元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12123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佳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解决。本院认为:因双方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故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原告可依据双方约定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柳
书记员孟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