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欧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欧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5号(2-11-2)。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欧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3)吉0211民初3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建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一建公司实际住所地法院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由一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公司实际住所地位于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建公司与欧亮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欧亮公司专业分包“金澜丽江府二期地下室地面垫层做法的全部施工内容”。欧亮公司主张施工结束后,一建公司欠付其部分工程款,请求一建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前述规定,系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故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建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