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802民初220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傣族,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6L7J6W)。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联停车场对面。
负责人:**。
被告: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60704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天苑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计1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