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2148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男,1944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杨树芬,女,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男,199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李某,女,201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继英、和勃,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玉春苑******。
法定代表人:蒋文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学,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天苑**/div>
法定代表人:周忠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丹,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树芬、***、李某与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欣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杨树芬、***、李某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芬、***、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树芬、***、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树芬、***、李某负担,退还原告**、***、杨树芬、***、李某5元。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