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执异33号
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果,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对本院作出的(2019)冀052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已不存在到期债权,且(2019)冀052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0313052200100000215711)为贷款账户,依法不应该被冻结。请求贵院解除对案外人的账户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为保障民事判决得到有效履行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冀05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将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0313052200100000215711)中的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诉讼保全,以(2019)冀052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0313052200100000215711)中的资金800000元。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两份:一、支付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账目记录、相关凭证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已不存在到期债权。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其被冻结的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0313052200100000215711)为贷款账户,依法不应该被冻结。
本院认为,在执行***与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52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对案外人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刘雪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