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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克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9执异4号
本院在办理无锡克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邢台天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准予案外人邢台天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钦 人民陪审员 秦旭英 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
书 记 员 杨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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