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沪阀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3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沪阀门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经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沪阀门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沪阀门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