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执78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路彩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9)湘02执保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9)湘02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沃德思源集团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股权2000万元。2019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9)湘02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书内容第一项: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路彩英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5月28日,两被告共同结欠原告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8343464.94元;第二项: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路彩英如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三条的规定全部履行义务,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路彩英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58343464.94元,逾期没有归还的,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约定履行义务,青岛中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58343464.94元及利息,尚未有执行标的款执行到位,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日、5月20日、8月5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路彩英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4××**号别克牌轿车,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4W××**号帕萨特牌轿车,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未能控制,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进行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2020年5月15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2020年6月3,本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另,根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申报的财产,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些动产(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上述财产办理了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此外,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于2019年6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沃德思源集团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股权200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该股权暂未办理相关手续,目前股权价值较小,故暂不申请处置该股权。
2020年5月20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强大街支行尾号为4068账户的存款58343464元。
2020年11月15日、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莉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法官助理叶开钟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