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2执206号之三
***与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2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立案手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帕萨特汽车(车牌号为:冀A×××××)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对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临城县圣龙供水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所有权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2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志金
书记员  胡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