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河北省侨商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0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住石家庄开发区海河道18号。
被执行人河北省侨商会,住所地石家庄裕华西路40号燕山大酒店25层。
法定代理人:马某。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与河北省侨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东民二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省侨商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我院查控结束后,约谈部分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我院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并询问到场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后将被执行人河北省侨商会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马某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东民二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