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91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162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01572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113.2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