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与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二终字第0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石高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其仍未缴纳也未申请减、免、缓缴纳上诉费。依据规定,应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树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