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二终字第0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石高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其仍未缴纳也未申请减、免、缓缴纳上诉费。依据规定,应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树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