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316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