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4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院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5号润达商务大厦6517室。
法定代表人***。
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诉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