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47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院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若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5号润达商务大厦6517室。
法定代表人:牟战彪。
关于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3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付书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决定书,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7月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市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世辉煌(河南)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