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0629号
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桐柏路王府一号1号楼1单元9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院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若楠。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豫龙舞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4元,减半收取3367元,剩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祥